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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类案件的情绪控制究竟有多重要?

2018年2月14日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http://www.hzxzsszyf.com/

小岩是一名高三学生,趁暑假时在培训中心学习画画。一天中午,小岩与同学小何在中心食堂排队打饭,小何强行插队在小岩之前,二人因插队问题发生口角并约定在食堂外的草地上打架。小何纠集正在食堂就餐的其他几人对小岩拳打脚踢,小岩人单势孤,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小何右颈部扎伤,致小何死亡。
事发后小岩悔恨不已,但大错已经铸成。他及时找到父亲,父亲带着小岩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尽管尽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但小岩还是被依法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伤害类案件中心理失控原因:
1.受舆论影响。网络上充斥大量的负能量新闻,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舆论诱导,长期的负面情绪累加,对社会、生活的看法变得扭曲。
2.朋友少,不喜欢与人交流,家庭、学校的劝诫和帮助不足,情绪暴躁,一点就着,逐步形成采用暴力手段处理矛盾的习惯。
检察官提示:“制怒”
人在青少年时期对社会和人生的认知具有片面性、盲目性的特点,分析、辨别能力不足,看事物经常以偏概全,建议听取家庭和学校的意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须学会与他人相处,易怒的人要学会自我控制、自我情绪管理,不要斤斤计较,试着用宽容的心态与他人打交道,不要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留下终生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