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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坠楼亡 侵权责任谁承担

2017年6月21日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http://www.hzxzsszyf.com/
王某是一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一日晚上,王某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饮酒后和同事回到由单位提供的宿舍内。凌晨4时许,王某独自去厕所时在楼梯上跌倒并致头部摔伤,被公司同事送到某医院就诊,随后王某被送回宿舍睡觉。第二天早上公司发现王某情况异常后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后其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父母认为,家政公司组织聚餐时使王某处于醉酒状态,因未尽到看护义务致其子死亡,而医院未尽到治疗义务致使王某死亡,家政公司和医院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王氏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政公司和医院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元。法院以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为认定各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认为王某聚餐后醉酒摔倒并最终死亡,其本人、家政公司、医院都负有过错,判决家政公司和医院向王氏夫妇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12万。王氏夫妇不服判决,以原判责任划分不当为由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不立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氏夫妇作为被侵权人王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因家政服务公司和医院的行为间接结合致王某死亡,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所以王氏夫妇认为二被告应负连带责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家政公司在王某参加单位聚餐时醉酒并摔倒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看护义务,因此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经鉴定确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诊断不全面、未尽到必要说明告知义务等医疗过错。由于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不利后果,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主观上亦具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酌情裁量三方的过错程度及与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责任划分并作出赔偿判决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