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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忘拔大门钥匙 被外卖送餐员强奸后拍裸照要挟

2017年12月11日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http://www.hzxzsszyf.com/

女子忘拔大门钥匙

据检察院介绍,2016年12月6日晚7时许,方某下班回家后,忘了拔下插在门上的钥匙。

当晚8点半左右,方某在网上订了一份外卖。外卖送餐员罗某接到方某的订单后,骑着电瓶车给她送外卖。罗某到达方某家门口准备敲门时,发现了她遗忘在门上的钥匙,由于平日里生活也并不富裕,于是便心生歹念,将钥匙偷偷拔下揣在兜里,准备深夜时入户偷点值钱的物品。

趁着方某打开门签收外卖,罗某观察了屋内的情况,通过家具、陈设等,他判断方某是独自居住的。到晚上10点左右,罗某骑着电瓶车再次来到方某家门口,用偷拔下来的钥匙开门进入屋内。他确认方某已经进入熟睡状态,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物品,但屋内的小狗见到陌生人潜入突然叫了起来,方某被狗叫声吵醒,睁眼一看,发现床边竟然有个人影。

当时,方某一眼就认出眼前的这个人就是之前来送外卖的罗某。罗某为了让方某放松警惕,谎称自己是过来送钥匙的,然后慢慢向她靠近。随着罗某慢慢逼近,方某越来越害怕,紧紧抓着被子大喊救命。

罗某生怕方某的喊叫声引起周围邻居的注意,立马扑上去,一手拉开方某的被子,一手捂住方某的嘴巴阻止其喊叫,并用言语威胁。待方某安静下来后,罗某发现对方身上只穿了一条内裤。看到方某半裸的身体,罗某顿起色心。方某苦苦哀求罗某放过自己,并想方设法拖延时间。在此期间,罗某告诉了方某钥匙的由来,并示意方某乖乖顺从,否则弄死方某。他便违背方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罗某趁送外卖的机会强行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方某的意志,已经涉嫌强奸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律师:王晓芳[宁波]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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