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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被告人诉讼期间死亡,检方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案宣判

2017年11月13日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http://www.hzxzsszyf.com/
四川首例被告人诉讼期间死亡,检方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案宣判 2015-05-03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0四川首例因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死亡,检察机关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案件近日宣判,四川省眉山(微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阿牛拉比及丈夫账户内150.6万元存款及孳息,对其丈夫账户内20余万元存款及轿车一辆等合法财产予以解除冻结和查封,发还被告人亲属。2012年,法院对被告人阿牛拉比涉嫌犯贩毒罪一案进行审理过程中,阿牛拉比死亡。阿牛拉比及其丈夫账户内150.6万元存款及孳息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认定就搁置起来。直到2014年年底,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向眉山市中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没收。眉山市中院受理后,立即对该部分财产进行登报公告,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截至公告期满,被告人阿牛拉比的丈夫、子女、公婆等8人提出申请。今年3月20日,眉山市中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庭审中,法院围绕被告人阿牛拉比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是否已经死亡及申请没收的涉案财产应当追缴进行调查展开。本案涉案财物是侦查阶段扣押的被告人阿牛拉比及其丈夫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70多万元及轿车一辆。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针对现扣押的所有财产是否属被告人阿牛拉比犯罪所得发表意见。由于此案审理程序尚未出台详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庭审类比参照了民事诉讼部分规定进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查封、扣押冻结的阿牛拉比的所有财产中,150.6万元存款认定为违法所得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没收。阿牛拉比的丈夫账户内20余万元存款及轿车一辆等合法财产予以解除冻结和查封。眉山市中院刑庭副庭长刘锋表示,对死亡、逃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未设立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逸、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贿赂、等财产型犯罪中,避免被告人通过逃逸、死亡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义。记者了解到,该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设立后,四川省首次适用该程序审理的第一案。法院经过审理调查,查清所扣押的被告人阿牛拉比的所有财产中部分财产为其合法财产,并予以返还,这对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也有重要意义。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
文章来源: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律师:王晓芳[宁波]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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