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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偿命”不能成为法治的标杆

2017年9月12日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http://www.hzxzsszyf.com/

  21岁女孩吴倩被刺27刀不幸身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者赛锐死刑。被告人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受害者家属称,这是李昌奎案的第二个版本。(7月21日人民网)

  李昌奎案引发的争议还在发酵,吴倩被杀案又再次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同样是手段残忍的杀人,两个凶手按照法理都应被判死刑,云南省高院却一再给凶手颁发“免死牌”,不禁引发公众质疑。面对如此穷凶极恶的罪犯,司法如何彰显公平正义

  李昌奎被改判死缓后,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来判处一个人死刑。他表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并称“这个案子十年后会是一个标杆”。“标杆”一词再度引发公众不满,很多人将其看做一个笑话。在舆论压力之下,云南省高院不得不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李昌奎能否判死,已成公众关注的焦点。

  让公众无法接受的是,李昌奎案尚未尘埃落定,吴倩被杀案又成了李昌奎案的“翻版”。诚然,法院判决坚持“少杀、慎杀”,意在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量刑时必须考虑案件的危害性。如果“杀人不偿命”成为一种标杆,势必会给更多法院带来示范效应,那么再凶残的凶手也可以免死,这显然是法律不能容许的。

  法律本身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一方面,尊重民意是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另一方面,依法判决也是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体现。纵观两起案件,云南省高院无论面对民意还是面对法律,都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绝不能让“杀人不偿命”成为法治的“标杆”。


文章来源: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律师:王晓芳[宁波]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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