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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

2018年1月23日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http://www.hzxzsszyf.com/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必然要求,只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才能相互沟通和理解,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冤枉,才能有的放矢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根据这条规定,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律师的会见权是不完整的,不独立的,他是在侦查机关的监督下或者说是监视下进行会见。在侦查机关的监视下,犯罪嫌疑人如何向律师说真心话,他又怎敢要求律师代理申诉,要求律师就侦查机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在这样的会见情形下,律师又怎能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这种沟通上的障碍势必会影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就是这样尴尬的会见,在超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下也变得难以实现。律师的会见要向侦查机关提出,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才能会见。侦查机关安排会见时,有权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是否安排会见,是否派员在场,决定权都在侦查机关手中。出于控、辩双方诉讼对抗地位的考虑,侦查机关往往会制造一些障碍来限制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场的侦查人员可以记明笔录,并根据情况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这样的规定是对律师会见权的粗暴干涉。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想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的批准。事实上,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根本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因为,这是侦查机关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好理由,所以侦查机关对律师提出的会见要求根本不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