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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期
2016年12月29日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http://www.hzxzsszyf.com/
刑事案件的审期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文章来源: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律师:
王晓芳
[宁波]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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